本文转自【温州晚报】;
人格权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对人格权和人格尊严保护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最近,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纠纷案:平阳一名男子注册了殡葬用品商标,以发泄愤怒。
谢和陈是同一个村庄的人。早年,由于经济纠纷,他们有一定的纠纷。此后,从事殡葬业的陈于2014年12月和2017年6月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姓名、地址、公司名称相同或谐音、同音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涉及的商品类别包括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
2022年,陈某在村里开了一家殡葬用品店。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该店的商标名称仍与谢姓名相似。谢某得知后,认为陈某未经同意使用甚至侮辱姓名,严重损害了自己及其公司形象,降低了社会评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在审判中回答说,他注册商标和经营商店的行为与谢无关。商标和谢身份证登记的名称是同音不同的词,没有盗用或欺诈。姓名权不是独家的,也没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将谢某的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有关,具有具体的不当意义,也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和名称与谢某有具体的联系。虽然陈某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但他利用上述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贬低了谢某的主观自尊和客观尊重。即使从普通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后判决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报纸和社区公告板上发表书面声明,向谢道歉;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温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