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陈某因与同村人发生纠纷,竟用与他人姓名谐音、同音的字样注册殡葬用品商标。1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平阳县法院获悉,法院最近对人格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陈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并在报纸、社区公告板上向受害人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陈某和谢某同村,两人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从事殡葬业的陈先后于2014年12月和2017年6月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先生姓名、地址、公司名称相同或谐音的殡葬用品商标。目前,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类别包括骨灰盒、棺材和其他殡葬用品。2022年,陈某在村里开了一家殡葬用品店。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该店的商标名称仍与谢姓名相似。谢某得知后,认为陈某未经本人同意使用甚至侮辱姓名,严重损害了自己及其公司形象,降低了社会评价。因此,陈某被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和道歉。
陈在审判中回答说,他注册商标和经营商店的行为与谢无关。商标和谢身份证登记的名称是同音不同的词,没有盗用或欺诈。姓名权不是独家的,也没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将谢某的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有关,具有特定的不当意义,也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和名称与谢某有特定的联系。虽然陈某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但他利用上述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名称贬低了谢某的主观自尊和客观尊重。即使从普通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